关于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6-06-30  29

问题 关于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都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B、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C、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时.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据此可知,两种异议申请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救济手段不相同。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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