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 )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重整程序终止。(2011年)

admin2013-03-04  43

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    )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重整程序终止。(2011年)

选项 A、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B、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C、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
D、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
E、因客观原因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但又不至于因此中止重整计划执行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未经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作出裁定)。(2)选项D:如果仅有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批准。(3)选项E:管理人在监督期内发现债务人因主观过错或客观原因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但又不至于因此中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C9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