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

admin2014-05-20  38

问题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叶某,听取了毛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叶某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决。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马上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问题,于是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并在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最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选项

答案(1)本案中,抗诉书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而是适用调查讯问式审理,这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却又认为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在有抗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判。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才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审判,这是不正确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6)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对原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这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并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上诉期满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了。 (7)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这是错误的。重新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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