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明清时期司法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admin2014-02-18  28

问题 下列有关明清时期司法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选项 A、从明朝开始,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
B、在清朝,知府和省按察司既有复审权也有相应案件的定案权
C、在明朝,省提刑按察司可以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
D、清代刑部为六部之首,故死刑案件也可以由刑部最终定案

答案A,C

解析 明朝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体系。因此,A项正确。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沿袭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C项正确。在清朝,地方司法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咨询刑部,对死刑案件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由此可见知府只有复审权而无相应案件的定案权,据此B项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但死刑案件应交大理寺复核,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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