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3-10-21  16

问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民事诉讼中,胜诉一方将其判决书出卖给其他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B、14~16周岁的甲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暴力将对方当事人殴打致死,甲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即使中途退出的,也成立本罪的犯罪既遂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D

解析 A项正确。胜诉一方出卖胜诉的民事判决书的,不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出卖了判决书,实际上是转让债权,并没有侵害民事判决书本身的公共信用;行为人也没有损害国家机关公文的公共信用的故意。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本罪惩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使没有进一步实施具体的犯罪,也是本罪的犯罪既遂。D项错误。《刑法》第294条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的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这一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非必要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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