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虎由于失业,整天无所事事。在酒桌上听到在某国有银行上班的同学王帅抱怨单位工资太低,待遇不好。李小虎遂提出与王帅合作抢其工作的银行,事成之后五五分成。王帅表示同意。某日,李小虎伙同并不知情的张老大、赵老三手持假枪到达银行后,大喊抢劫,并挟持当日值班经理,

admin2009-09-26  26

问题 李小虎由于失业,整天无所事事。在酒桌上听到在某国有银行上班的同学王帅抱怨单位工资太低,待遇不好。李小虎遂提出与王帅合作抢其工作的银行,事成之后五五分成。王帅表示同意。某日,李小虎伙同并不知情的张老大、赵老三手持假枪到达银行后,大喊抢劫,并挟持当日值班经理,要求王帅将钱装入口袋。王帅将现金装入口袋后,李小虎等人离开现场。后李小虎被当地警方抓获。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讯问下,李小虎揭发了王帅与自己合谋抢劫银行的所有事实。

选项 A、抢劫罪
B、盗窃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解析 本案属于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情况。李小虎虽然不具有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但是,王帅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在本案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部人员李小虎共同窃取国有金融机构的财产。根据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时,不论作用大小,皆构成身份犯的共犯。这是因为,此类犯罪的完成,离不开身份犯的特定身份,身份犯通常起决定作用。此外,刑法第382条第3款也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因此,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本人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资金的,不管有无参与分赃,只要双方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应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李小虎也应当以贪污罪论处。李小虎在本案中的“抢劫”行为只不过是为了掩盖其与王帅内外勾结窃取公共财物罪行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罪。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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