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第37题)

admin2017-06-13  32

问题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第37题)

选项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
    第1条第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故选项B错误。
    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可知,不提供担保的,直接驳回申请,不是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故选项C错误。
    根据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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