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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
admin
2013-12-24
22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选项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就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耒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本题中,甲在3个月前就通知乙、丙。乙明确放弃,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乙、丙已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甲已将份额卖给了丁,且接受了丁交付的款项,表明份额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丁,交付已经完成。其父是在知道甲转让份额后,欲取得该份额,因该份额已经转让给丁,故甲父不能取得该份额的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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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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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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