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某私营公司经理刘陆同新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海产品合同,因货源紧俏,刘陆不能完全履行,只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尚欠70吨。新新贸易公司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刘陆诈骗为由,将刘陆收容审查;20天后,刘陆的私营公司筹足尚欠货款,但公安局仍不

admin2010-06-25  27

问题 1994年4月,某私营公司经理刘陆同新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海产品合同,因货源紧俏,刘陆不能完全履行,只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尚欠70吨。新新贸易公司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刘陆诈骗为由,将刘陆收容审查;20天后,刘陆的私营公司筹足尚欠货款,但公安局仍不释放刘陆。刘陆的妻子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刘陆被释放后,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县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即向县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县公安局私下与刘陆协商,答应赔偿损失,要其撤诉,并表示,如不撤诉,将以诈骗罪逮捕刘陆。刘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县公安局则拒不应诉,在两次合法传唤后,仍拒不出庭。在法院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服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陆申请撤诉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使公安局规避法律的行为受到制裁,是正确的
B、县公安局拒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并可以向被告的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刘陆撤诉无须经法院同意,一经作出,法院即应终结审理

答案A,B,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照第65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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