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

admin2017-06-16  16

问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上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答案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甲乙的合同中,作为债务人的乙虽同丙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并不因为此约定而成为甲乙合同中的债务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若届时丙不向甲履行相应的金钱债务,则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本条规定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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