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3月18日,家住在北京市A区的张老汉在家住在B区的长子张甲家去世,留下两套房产。其一是A区价值20万元的一居室,其二是C区的价值45万元的二居室。长子张甲和次子张乙由于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张乙到A区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张甲主

admin2013-06-09  20

问题 案情:2009年3月18日,家住在北京市A区的张老汉在家住在B区的长子张甲家去世,留下两套房产。其一是A区价值20万元的一居室,其二是C区的价值45万元的二居室。长子张甲和次子张乙由于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张乙到A区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张甲主张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区法院判决,张甲胜诉,按照遗嘱分割财产。张乙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老汉的养子张丙要求参加诉讼。
问题:
法院能否准许张丙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如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准许并且追加张丙参加诉讼,张丙是一审程序中的必要共同原告。因为张丙和张乙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应当一同参加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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