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

admin2013-05-13  28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要件而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定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使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开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均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应当将其根据该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只有一方从对方处取得财产,则应当单方返还;如果双方均从对方处取得财产,则应当双方相互返还。(2)赔偿损失。如果某一民事行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而无效或被撤销,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分别按其过错程度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法中,该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3)追缴财产。对于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当将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onU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