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订有大米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张某交付了大米的货款,约定5天之内来提货。但是5天后,仍不见张某来。后在报纸上看到张某的亲属登的寻人启事,李某找到张某的亲属要求其提货,张某的家属拒绝提货,于是李某到当地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这批大米。提存机关认为大米不宜

admin2014-12-09  25

问题 张某和李某订有大米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张某交付了大米的货款,约定5天之内来提货。但是5天后,仍不见张某来。后在报纸上看到张某的亲属登的寻人启事,李某找到张某的亲属要求其提货,张某的家属拒绝提货,于是李某到当地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这批大米。提存机关认为大米不宜保存,因此要求李某把大米变卖后提存大米的价金。李某把大米变卖后,将扣除了保管费用后的余款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
  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提存行为符合法律吗?为什么?
  (2)提存期间的利息归谁?为什么?
  (3)如果5年后张某仍然不出现,提存的现金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符合法律,因为在债权人下落不明,而财产保管人拒绝受领债务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 (2)归张某。因为提存的效力相当于给付,债务人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利息属于提存款的法定孳息,因此应归张某。 (3)归国家所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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