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进行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6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了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6人。经过投票选举,在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5人系选民自发投

admin2019-05-09  36

问题 某地进行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6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了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6人。经过投票选举,在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5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

选项

答案(1)我国选举活动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本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均为6人。 (2)《选举法》有关条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期限就确定了代表候选人,是不符合《选举法》程序的。 (3)《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本题信息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未交代参加选举的人是否达到了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因此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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