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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012一法专一35、2007一专一26)
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012一法专一35、2007一专一26)
admin
2021-10-25
14
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012一法专一35、2007一专一26)
选项
答案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包括: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否则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从而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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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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