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48题)甲公司委托乙研究所为其开发一种技术,并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双方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乙研究所按约定交付了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并随后就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25

问题 (2016年卷二第48题)甲公司委托乙研究所为其开发一种技术,并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双方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乙研究所按约定交付了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并随后就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享有就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
B、乙研究所享有就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
C、如果乙研究所就该技术成果取得专利权,甲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D、如果乙研究所就该技术成果取得专利权并欲转让该专利权的,甲公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的立法都是倾向于进行智力创作的一方,即委托人。本题中,如果甲公司和乙研究所没有就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行约定,那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属于乙研究所。甲公司出钱委托乙研究所研发某种技术,如果因为乙研究所申请了专利而导致甲公司没法使用该技术成果的话,那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如果乙研究所取得专利权,甲公司可以免费实施。甲公司本身就在实施该专利技术,如果专利权属于甲公司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该专利权的效应,故甲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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