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已使用了2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过了几天,乙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价格为350元(略低于当

admin2014-02-08  24

问题 甲将已使用了2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过了几天,乙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价格为35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丙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甲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乙的行为,十分愤怒。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乙向丙出售Modem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行为。因为乙自始没有处分权
B、乙向丙出售Modem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
C、丙可以主张取得Modem的所有权,依据是构成了善意取得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B,C,D

解析 乙向丙出售Modem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就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在甲不追认的情况下,丙要取得所有权,唯一的路径就是主张构成善意取得;但事实上本案中丙固然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有偿等要件,但仍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此时还未取得对Modem的占有。具体依据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BCD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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