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
admin
2015-05-07
31
问题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 )
选项
A、24小时内,且不可延长
B、24小时内,可以根据甲公司的申请适当延长
C、48小时内,且不可延长
D、48小时内,可以根据甲公司的申请适当延长
答案
C
解析
考查诉前保全中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f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太阳食品公司与天元罐头公司签订了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天元公司在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上使用“红太阳”注册商标。在合同履行期间,另一家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因该侵权行为导致了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天元公司诉讼地位的表述
长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北京,后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6年7月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上海一家供销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分公司由于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与该供销公司发生纠纷,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乙因工作关系调到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甲知悉后,提出异议,认为该剧本的著作权
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张强的一只羊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羊圈,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羊圈被台风刮倒,将羊压死。乙将羊肉和羊皮出售,各得款1000元和2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随机试题
水平气割开孔时,采用的割嘴号应比气割相同厚度钢板所选用的割嘴()。
西方秘书素质标准立足于
患儿,男性,15岁。2年前两臂出现针尖到粟粒大小与毛孔一致的坚硬丘疹,不融合,顶端有褐色角质栓,内含卷曲的毛发,皮损冬重夏轻。曾服用维生素A治疗,症状无改善。其父年轻时有同样病史,现已减轻。该患儿应诊断为
影响健康的因素有()。
已知某项目建设期末贷款余额为1000万元,采用等额还本付息法分5年还清,年有效利率为8%。则第5年应付利息为()万元。
工程图纸中,除建筑标高以米为单位标注外,其他尺寸均以()为单位。
现代微型计算机中所采用的电子元器件是()。
Whilestillcatching-uptomeninsomespheresofmodernlife,womenappeartobewayaheadinatleastoneundesirablecategory.
Thehumannoseisanunderratedtool.Humansareoftenthoughttobeinsensitivesmellerscomparedwithanimals,【31】thisislarg
Thenowextinctpassengerpigeonhasthedubioushonorofbeingthelastspeciesanyoneeverexpectedtodisappear.Atonepoi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