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5月。华胜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亮、姚谦、董珠、马武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企业,名为万宝华泰。在万宝华泰筹建阶段,华胜公司董事长雷生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王亮、姚谦协助雷声进行企业的设立工作。 2012年6月5日,万

admin2018-10-16  97

问题     案情:2012年5月。华胜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亮、姚谦、董珠、马武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企业,名为万宝华泰。在万宝华泰筹建阶段,华胜公司董事长雷生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王亮、姚谦协助雷声进行企业的设立工作。
    2012年6月5日,万宝华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雷生为公司董事长,王亮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华胜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以一处写字楼办公场所作为出资,王亮认缴出资150万元,其缴纳的出资是一辆宝马轿车(未经评估验资,张三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姚谦认缴出资200万元,首期出资现金100万元,董珠以专利权出资,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作价为200万元,马武以其劳务作为出资,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为50万元。
    2014年2月,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业内异常显著,企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同意新增注册资本按照各投资人原有出资比例认缴。华胜公司、王亮和姚谦提出,为了公司经营的便利,增资应全部为现金,且应在5个工作日内缴足,而董珠与马武不同意,要求以新的专利技术做增资出资。
    2015年2月,董珠收到了万宝华泰公司将于2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主题是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亨达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016年2月,在雷生知情的情况下,王亮伪造了姚谦、董珠的签名。将姚谦、董珠的全部股权转让至马武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随后马武于2013年5月,在雷生、王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张聪,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2016年12月,在华胜公司的授意之下,雷生召开公司董事会,通过了针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实施。
    问题:
若华胜公司、王亮和姚谦执意以现金增资,并凭借其多数股权通过了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即增资应当全部以现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缴足。董珠、马武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选项

答案董珠、马武无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公司增资决议的形成并不违反《公司法》第22条关于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情形,华胜公司等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e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