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admin2022-10-18  25

问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选项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居所是指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李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一直租住在丙市,丙市已成为李某的经常居所。李某的身份证上登记的住所应该还是甲市,但当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可见,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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