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 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admin2012-07-01  33

问题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 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 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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