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盗窃罪,目前在押,委托其在另一市人民法院工作的姐姐担任其辩护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4-02-27  28

问题 王某涉嫌盗窃罪,目前在押,委托其在另一市人民法院工作的姐姐担任其辩护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姐姐不能担任其辩护人
B、王某的姐姐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C、王某的姐姐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王某会见和通信
D、王某的姐姐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王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答案1,2,4,8

解析 本题重点考查辩护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区别。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利,共有两种具体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二是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辩护人又可分为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二者在诉讼中的权利有所差别。
   A选项,为了保证辩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以及维护辩护制度的严肃性,法律对辩护人规定了一定的担任条件。《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本案中,王某的姐姐是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本不能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王某委托其担任辩护人,则符合辩护人的担任条件。所以A选项内容错误,为正确答案。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本条规定的是辩护律师所特有的调查取证权,即辩护律师可以经过两方同意后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权利只有辩护律师所享有,一般的非律师辩护人并不享有此权利。本案中王某的姐姐并不是律师,不享有此权利,不可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因此,B选项内容错误,为正确答案。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见,非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许可。王某的姐姐作为非律师辩护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才可以同王某会见和通信。故C选项内容错误,为正确答案。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同,非律师辩护人若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相应的,王某的姐姐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王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必须首先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故D选项内容错误,为正确答案。
   考生要把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区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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