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14题,单选

admin2020-01-15  30

问题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14题,单选)

选项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提存公证规则》,属于比较偏僻的知识点,同时,需要理解提存中提存人的取回权才能彻底理解该题目。《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据此,提存人向公证机关完成提存后,将成立保管合同之债,一方当事人为提存机关,另一当事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公证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据此,甲提存机构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提存受领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择一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故A、B选项正确,不当选。对于提存人的取回权问题,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是世界范围内主要民法典均有涉及(如法国民法第1261条,日本民法第496条,德国民法第376条)。当提存后,在债权人找提存机关领取之前又另行履行或者发生提存错误的,提存人可取回提存物,因为,提存的性质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是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后,在债权人受领之前,提存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并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效果。因此,如果提存后,另行履行的,提存人依然是提存物的权利人,可以从提存机关取回,但需要支付提存费用。题目中,提存后,提存人乙又另行清偿了对债权人丙所负的债务,因此,乙成为提存受领人,可主张赔偿,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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