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对有轻微投机倒把行为的某企业给予罚款处罚。3个月后,该企业既未送交罚款,又未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县工商局即通知银行将罚款数目从该企业账号中划拨出来。该企业对这一行政强制执行不服,遂向县法院起诉县银行。对此县法院应( )。

admin2013-03-31  21

问题 某县工商局对有轻微投机倒把行为的某企业给予罚款处罚。3个月后,该企业既未送交罚款,又未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县工商局即通知银行将罚款数目从该企业账号中划拨出来。该企业对这一行政强制执行不服,遂向县法院起诉县银行。对此县法院应(    )。

选项 A、可以立案且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通知县银行收回划拨款
D、通知县工商局退还罚款

答案2

解析 县银行不是本案被告。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42条。第41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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