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

admin2019-02-26  20

问题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金额。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援引何种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援引《种子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题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根据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的原则,本材料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因此法院应援引《种子法》进行判决。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ZK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