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晚10点左右,赵某在三义庙车部对正在等车的王某实施抢劫行为,当时开车经过此地的刘某见状立即停车及时制止,并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侦查人员孙某参加侦查。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组成由杨某等3个合议庭审理本案,周某担任书记员,

admin2009-02-15  27

问题 2003年5月1晚10点左右,赵某在三义庙车部对正在等车的王某实施抢劫行为,当时开车经过此地的刘某见状立即停车及时制止,并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侦查人员孙某参加侦查。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组成由杨某等3个合议庭审理本案,周某担任书记员,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上人员不适用回避的有______。

选项 A、刘某
B、孙某
C、高某
D、周某

答案1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适用回避制度,因此,侦查人员孙某、检察员高某可以适用回避制度。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可见,书记员也在回避适用之列。因此,书记员周某可以适用回避制度。刘某作为证人,基于其不可替代性、不可选择性和优先适用性,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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