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admin2015-07-08  26

问题 试论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选项

答案(1)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债权意思主义。 (2)物权的公示,是指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物权变动的公示产生公信力。 (3)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原则,即便物权在事实上进行了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具体而言: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②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③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④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除了遵循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主义原则外,还有一项特殊规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等物权的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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