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3~5:1。2.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药物的实验效果,化合物Y和W联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

admin2010-03-18  52

问题 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3~5:1。2.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药物的实验效果,化合物Y和W联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副作用显著降低。当化合物Y和W之间的比例为4:1时,效果最好,能使药效时间延长。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Y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副作用小,但疗效差,有效率近30%。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合物W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化合物W治疗哮喘病效果较好,有效率约50%,但副作用明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C、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D、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本题中,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化合物Y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化合物W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但将化合物Y和化合物W结合使用,其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远远超出单独使用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有效率,并且能够使副作用降低,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都具备创造性。故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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