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卷一第38题)申请人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造成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被视为放弃的,应如何办理恢复手续?

admin2018-06-28  32

问题 (2008年卷一第38题)申请人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造成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被视为放弃的,应如何办理恢复手续?

选项 A、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
B、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C、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和各年度的维持费,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D、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并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审查指南2010》5-9-1.1.3“登记手续”中规定:“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故选项A、B、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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