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有哪些?

admin2015-12-30  37

问题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有哪些?

选项

答案从现存的史料来看,西周时期对于案件的分类、控诉、审理、判决、执行等诉讼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些制度带有比较明显的早期社会的特色。 (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周礼》中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致于朝,然后听之。”这里“两造”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剂”则是指记述诉讼请求的诉状。“束矢”是一百动箭;“钧金”是青铜三十斤。在官府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束矢”或“钧金”,作为诉讼费。从这些历史记载来看,西周时期对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已经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了。 (2)告诉与审理。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须提出书面文状,刑事诉讼的书面文状是“剂”;民事诉讼的文状则是“傅别”。在官府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束矢”或“钧金”,作为诉讼费用,否则,就会被认定是“不直自服”,其诉讼请求也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西周时期,对于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父子不得相讼。 一般而言,案件的审理,在交纳了“束矢”或“钧金”三日后进行。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庭。审理案件,审判官不可偏听偏信,而应仔细观察分析双方的诉讼理由。 (3)“五听”。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这说明西周时期的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4)证据制度。西周时期在审判案件时,也很重视证据的使用,所谓“有旨无简不听”。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如“以图证之”,“正之以傅别、约剂”。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盟誓也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5)“读鞠”、“乞鞠”。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而且“乞鞠”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 (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西周统治者对于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尚书.吕刑》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凡是司法官员在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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