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组成一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平均享有利润,平均承担债务。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30万元债务,甲向债权人支付了10万元欠款,为了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决定退伙,乙、丙二人同意。1年后,乙、丙二人无力向债权人还债,债权人要求甲还债

admin2013-03-26  33

问题 甲、乙、丙三人组成一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平均享有利润,平均承担债务。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30万元债务,甲向债权人支付了10万元欠款,为了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决定退伙,乙、丙二人同意。1年后,乙、丙二人无力向债权人还债,债权人要求甲还债,甲称自己已经按合伙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义务继续还债,且已退伙,其债务只能向乙、丙追偿。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加以辨析。

选项

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原理,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一个法定原则,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不受出资比例和合伙人协议中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所以甲不能以已按合伙协议履行义务为由拒绝还债。在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所以甲不能以退伙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OAp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