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2/19)

admin2021-01-02  31

问题 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2/19)

选项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现为伪造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现为伪造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现为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点涉及诈骗罪、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牵连犯等。疑难点是“正犯”。对侵害结果(包括危险结果)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行为人以独立的实现犯罪的意思,实质的支配犯罪行为和犯罪进程,处于主导、操纵犯罪的支配地位(犯罪支配说),是正犯。亦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过支配、操纵、利用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间接正犯),以及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在形式上,正犯是依照刑法分则(规定“一人实行既遂”即单独正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来定罪的人。
(1)甲实施了伪造身份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实行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第1款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原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符合分则正犯规定,系两罪的直接正犯。
(2)甲利用中介公司骗丙的钱。诈骗的实行者为中介公司,但由于被利用者中介公司不知有假,无诈骗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正犯。甲通过欺骗支配、利用无犯罪故意人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系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
(3)在罪数方面,甲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三罪。伪造是诈骗的通常手段,主观上甲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用于诈骗,前面两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故选项C正确。
(4)对于牵连犯,一般认为是“择一重罪处断”,亦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选项D采用了“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观点,亦即不仅按重罪处断,还从重处断,这也是一种理论说法。由于如何处断当前并无明文规定,按司法实务来看这种观点也有道理。
(5)注:《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原“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修正为“伪造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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