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admin2017-03-28  17

问题 2007年4月2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2007年试卷三第94-96题)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解析 首先,选项A是错误的。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4、47、48、52条的有关规定,可知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知,选项A是错误的。交付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买卖合同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其次,选项B是正确的。《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小王是因继承而取得王某的房屋,在处分该房屋时,根据第31条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否则,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再次,选项C是正确的,《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小王与杜某之间房屋的转让,属于不动产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根据第14条规定,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最后,选项D也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本题中,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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