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凯与张磊合伙经营汽车货运业务,李丰凯为负责人。不久李丰凯与张磊说服任立春提供两辆货车人伙,但约定任立春不参加经营,只在年终分配经营收益的20%。因生意好,李丰凯想让其弟李博参加合伙,任立春同意,张磊一直反对。李丰凯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李博参与经营。后李

admin2012-09-16  36

问题 李丰凯与张磊合伙经营汽车货运业务,李丰凯为负责人。不久李丰凯与张磊说服任立春提供两辆货车人伙,但约定任立春不参加经营,只在年终分配经营收益的20%。因生意好,李丰凯想让其弟李博参加合伙,任立春同意,张磊一直反对。李丰凯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李博参与经营。后李博在受指派运输一批货物的过程中,因酒后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将在人行道上散步的行人撞成重伤。对行人遭受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任立春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B、张磊一直反对李博参加合伙的经营,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C、李博的入伙有效,因此李博不承担连带责任
D、由李丰凯、张磊、任立春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丰凯、张磊、任立春构成合伙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1条的规定,入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李博的入伙未经张磊的同意,因此李博不属于合伙人,属于合伙组织的雇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李博作为雇员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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