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2年7月5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4月1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2015年一法专一第3题)

admin2019-05-29  24

问题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2年7月5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4月1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2015年一法专一第3题)

选项 A、10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B、10年,从2002年10月5日开始计算
C、15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D、15年,从20l 3年4月1日开始计算

答案C

解析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题中,甲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甲的追诉时效为15年。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甲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资金罪,犯罪成立之日为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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