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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工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3)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工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3)
admin
2021-01-31
43
问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工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3)
选项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承继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同犯罪,即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完全结束)之前,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与前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在法律效果上,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只对与其加入之后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不对前行为人之间单独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1)前行为人周某实施了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取财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2)抢劫罪是复合行为犯,由暴力、威胁、其它压制反抗的行为和劫财行为两部分组成。在抢劫行为终了之前,后行为人高某加入,帮助周某实施劫财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63、27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二人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周某是主要的实行犯,是主犯;高某帮助犯,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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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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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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