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乙是他人私生子的事实公之于众,使乙十分痛苦。则甲侵犯了乙的( )。

admin2021-09-20  29

问题 甲将乙是他人私生子的事实公之于众,使乙十分痛苦。则甲侵犯了乙的(       )。

选项 A、尊严权
B、名誉权
C、健康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 甲将乙是私生子的事实予以披露,为公众所知,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选D项。尊严权即人格尊严,是一种抽象的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故不选A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所散布的事实是捏造的、虚构的,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所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故不选B项。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而本题表述的情形并没有构成对乙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的侵害,故不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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