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符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admin2022-01-27  44

问题 下列情形,符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选项 A、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在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6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7月10日付款。甲于6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得知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提供担保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尚未交付,则乙拒绝付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拒付房款

答案1,2,4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如下要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给付义务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ABC三项符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而D项中的乙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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