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甲的朋友丙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到达后,酒店生意依旧没有好转,甲无法偿还乙借款。

admin2019-10-31  29

问题 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甲的朋友丙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到达后,酒店生意依旧没有好转,甲无法偿还乙借款。
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应当先由丙对债务进行担保,乙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法院查明甲在借款之前还向丁借过款并用同样的房屋作为抵押且已登记,此时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就前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365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就后者,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因为根据《民诉解释》第366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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