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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于1999年死亡,其子甲于201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于200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某的女儿于200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有( )。
201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于1999年死亡,其子甲于201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于200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某的女儿于200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有( )。
admin
2020-12-30
38
问题
201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于1999年死亡,其子甲于201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于200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某的女儿于200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有( )。
选项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
A,B,C
解析
乙、丙、丁都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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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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