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

admin2009-02-02  19

问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

选项 A、合法性审查原则
B、适当性审查原则
C、不适用调解原则
D、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A,C,D

解析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适用调解原则,见《行政诉讼法》第50条及《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另一个共同的基本原则:起诉、申请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见《行政诉讼法》第44条及《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伪。当然,两大制度中最重要的不同或差异在于审理的性质上。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合法性审查,见《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中的审查则既有合法性审查,又有适当性审查,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由此体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功能及各自监督范围的广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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