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谁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

admin2013-12-20  70

问题 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谁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明显移位,损伤为轻伤。
   问:(1)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2)请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选项

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案中赵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点意见: 首先,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是有机整体,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赵某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但是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其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不但有社会危害性这一“质”的要求,还有“量”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需要考虑诸多综合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危害结果。《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存在以下诸多情节:第一,赵某辱骂被害人事出有因,赵某在自己的床下发现在监狱里严禁携带的小刀是案件的导火索。第二,刘某有重大过错,刘某不但携带违禁品而且在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赵某。第三,本案虽然是赵某和刘某相互斗殴,但是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刘某先动手打赵某,赵某立即予以反击,当被拉开后,赵某并没有进一步侵害刘某。因此,赵某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最后,既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对赵某执行死刑。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44j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