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1题,多选)

admin2017-11-24  35

问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1题,多选)

选项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首先要有救助义务,其次要有救助能力并且不救助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成立,要求不作为与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   
A选项,船工甲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积极地重新创设了乙被水淹死的危险,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故A选项错误。
B选项,首先,甲作为丈夫,只有保护妻子不受外来侵害的义务,没有阻止妻子侵害他人的义务。妻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拥有行动的自由,也为自己的行动承担一切后果。其次,甲作为警察,只有在履行职责时对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承担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行政法的《警察法》中的规定不能决定警察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罪刑法定实质是“罪和刑由刑法之法定”),下班的警察对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受贿罪没有刑法上的阻止义务。最后,行贿人“购买”的是妻子作为税务局副局长的权力,并不是警察的权力,所以甲的不阻止、不要求退还不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B选项正确。
C选项,甲的先行行为给幼童制造了危险,产生了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教唆他人不作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选项错误。
D选项,甲本来对弃婴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抱回家的,就产生了对弱者的救助义务,不得随意再次丢弃。甲对基于自愿接受而产生了救助义务的婴儿再次予以抛弃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将婴儿放在菜市场门口,只是自己不再履行救助义务,并不阻碍别人对婴儿的救助,成立遗弃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3h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