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技术研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我国乙公司转让其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同时提供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取得收入15万元;当月为该专利技术转让购进相关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admin2017-10-20  18

问题 甲技术研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我国乙公司转让其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同时提供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取得收入15万元;当月为该专利技术转让购进相关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2)为我国丙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含税设计费收入106万元;当月为提供该项设计服务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
(3)购进一批食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6万元。
(4)将其一直使用的2006年购进的一台设备对外转让,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2.36万元。
已知: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规定,且本月已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甲公司2016年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选项

答案甲公司2016年6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6÷(1+6%)×6%-5+0.24=1.24(万元)。

解析 业务(1):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2):①提供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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