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请回答以下题。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2013年试卷2第95题)

admin2014-12-22  20

问题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请回答以下题。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2013年试卷2第95题)

选项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主体。《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属于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张一父母是张一的监护人,作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二在开庭前死亡,所以其本人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其父母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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