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78题)

admin2018-03-30  26

问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78题)

选项 A、=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韩国为金某的国籍国,当事人可协议适用韩国法。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如在上海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中国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国,因此,两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如选择法律,可以在中国法(共同居所地法)、韩国法(国籍国法)与德国法(国籍国法)中进行选择,CD选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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