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admin2022-03-17  35

问题 论述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主犯。主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则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应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实施的超出集团预谋的别的犯罪,不能要求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对在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如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追究其责任;二是没有进行组织、指挥活动但参与实行犯罪的,对他们则应按照所参与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帮助犯,其行为一般表现为为实行犯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或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实行犯或为其销赃、窝赃等。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从犯通常只能依附于主犯而存在。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次于从犯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1)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就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 (3)就教唆对象而言,行为人所教唆的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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