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

admin2008-08-07  3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C

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0条和第8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同时该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上述两条结合起来表达的意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修改是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章程的修改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生效。但是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办理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章程的生效要件。因此,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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