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被告李某为借款给朋友,与原告俞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儿(10岁)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俞某。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元作为订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

admin2009-05-14  26

问题 2008年4月,被告李某为借款给朋友,与原告俞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儿(10岁)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俞某。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元作为订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本案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李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李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C、李某应当向俞某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交付给俞某
D、李某应当归还俞某25万元的购房款,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俞某的损失

答案1,8

解析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由于合同无效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故AD正确,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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