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年一法综一第37题)

admin2019-06-28  36

问题 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年一法综一第37题)

选项

答案(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①监督的依据:《宪法》序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第53条:遵守宪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②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监督的方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④监督的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①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关。我国宪法虽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不具有专门性.从宪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的主体都有这样的职权,导致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效果不明显。因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如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 ②审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缺乏对法律和规章等如何进行违宪审查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③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规定比较抽象。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uKUFFFM
0

最新回复(0)